More servicesWindows Live
HomeHotmailSpacesOneCare
 
MSN
Sign in
 
 
Spaces home  为艾滋病防治努力一生PhotosProfileFriendsBlog Tools Explore the Spaces community

Blog

August 21

【权利:946】 中国与健康有关的人权问题:为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准备的材料

Health related human rights in China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年8月18日发布
 
       健康权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中的一项,政府应该投入财力、人力和物力等资源积极作为而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但是,中国政府对于公民健康和卫生事业的资源投入却极其不足,有限的资源被投入权贵阶层。公民在健康方面的平等权利被当局破坏,健康成为权贵阶层独享的特权。政府在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方面的决策错误,也导致医疗成为人民的经济负担。
       健康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跟其他各类人权交融在一起,但中国与健康有关的其他人权情况也很糟糕。医疗、隐私、知情同意等病人权利被忽视,食品和药品的安全问题也成为近两年的社会热点。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方面,未经当事人同意的非法医药试验层出不穷,用以救济健康权的司法救济权无法得到保障,甚至精神病人和药物成瘾者的人身自由也被剥夺。
       追根溯源,与健康有关的人权状况之所以糟糕,与政府当局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是紧密相关的。不作为主要体现在法治不健全、政府资源投入不足和执法监管不力等方面,而乱作为体现在党政干预司法和权力寻租等方面。而一些传染病的大范围爆发,更是政府忽视公共卫生造成的惨痛悲剧。
 
健康权:
ICESCR第十二条对健康权作出了规定,但中国作为该条约的缔约国,对该条约的履行情况不容乐观:
1、公共卫生。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对公共卫生都缺乏关注。无论与中国庞大的人口和日益增长的经济相比,还是与其他国家相比,为公共卫生投入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严重不足。
长期以来,病毒性肝炎(尤其是乙肝)和肺结核一直是中国影响面最广的传染性疾病。1.2亿HBV携带者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10%和世界HBV感染者总人数的1/3,病毒性肝炎致死人数一直稳居传染病致死人数的前列,这不能不说是一场公共卫生的灾难。而上世纪90年代以来,艾滋病和梅毒的发病率上升较快,尤其是河南、河北、安徽、湖北等中原地区因采血造成HIV局部暴发,更是政府的漠视和官员的腐败共同造成的人间悲剧。
2、环境卫生:伴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环境卫生问题一直没有受到重视,中国的饮用水和空气都面临着严重的污染问题。
全国化学需氧物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世界前列;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中,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的仅占2.4%。山西、重庆、辽宁、北京等工业城市面临着严重的空气污染,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大量的工业废水和居民生活污水被排向湖泊、河流与海洋。海河、辽河、淮河、黄河等河流污染严重;全国197条河流中,中等以上污染占50%以上。太湖、巢湖和滇池等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东海和渤海等海域污染严重。全国至今仍有39个地级市和155个县级市没有污水处理厂,而绝大多数县城和农村地区不仅没有污水处理厂,甚至连基本的水处理设施都很匮乏。
3、工业卫生:在广东、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以外贸加工为主的制造业经济非常发达。为控制成本,这些地区的企业充分利用中国数量庞大的廉价劳动力,普遍要求工人们从事时间过长和强度过大的劳动,为工人提供光线弱、噪音大、缺乏防护的违规工作环境。这些地区的工伤发生率普遍较高,企业又不能为员工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险。
 
病人权利:
1、医疗权:艾滋病等疾病的患者在医院就诊时常会遭到歧视,很多医护人员不愿意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尤其是综合性医院不愿收治HIV感染者,收治HIV感染者的医院和医生也不愿提供外科手术服务。
2、选择和自主决定权:患者选择权在某些领域受到严重的侵害。在中国,有些地方规定乙肝孕妇必须到指定传染病医院进行生产;有些地方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必须到指定的传染病医院进行治疗,必须在户籍地才能享受免费药物。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患者的选择权。
3、知情权:患者知情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缺乏医药知识的病人,往往只能听从医护人员的指令。而信息不对称和利益驱动往往造成医生提供错误的诊疗信息或给病人开具大量的与病情无关的药品,致使病人健康受损或经济受损。更为严重的是,在中国,诸如艾滋病等领域往往存在大量的强制检测,很多人在被强制进行检测的时候没有获得足够的知情权保证。
4、隐私权:医疗过程中的隐私侵害普遍存在。在中国的法律中,仅对患者的隐私保护做了宽泛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医务人员完全忽视了病人的隐私权。以下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新闻媒体任意曝光病人身份;床头卡曝光病情;隐私被候诊患者"旁听";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化验单随时公开;注射室不分男女等。在艾滋病领域,医疗人员对隐私的侵害已经严重地阻碍了中国艾滋病防治的进程。许多人因为担心办理社会保障、挂号、取药的过程中被泄露隐私而拒绝接受HIV检测和诊治,这导致很多HIV感染者活动地下化,使HIV/AIDS的传播更加难以控制。
5、非法广告误导患者:中国有很多(尤其是地方性)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大量宣传药品、医疗机构和保健品。这些广告在宣传药品时,往往夸大其治疗作用,特别是对疑难杂症的疗效;在宣传保健品时,往往将保健品美化成药品,鼓吹其治疗作用。2008年8月,中国同性恋社群还发现某集团声称开发出可一个月内实现同性恋矫正康复的药物----诺维尔肽胶囊。这些不符合科学、违法的医疗广告和保健品广告误导公众,导致患者或健康人延误治疗或错误治疗,侵害了他们的健康权和经济利益。
 
平等权:
平等权是ICESCR与ICCPR均强调的基本人权,也是人权本身的基础权利。但中国的专制传统和社会发展的现实却导致平等权难以实现。在卫生医疗方面,中国存在着以下不平等:
阶层的不平等:平民阶层和权贵阶层在享受医疗资源方面面临着悬殊的差异。
一方面,普通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由于医疗价格高昂,中国有48.9%的居民生了病不去医院;在去医院看病的患者中,有29.6%的该住院的不住院。由于面向普通居民的医疗资源有限,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较差,很多普通百姓生病时无法享受医疗服务。如果要付出高额的医药费用,平民的生活质量就会受到严重影响,难以保障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另一方面,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人、国有企业干部和退休的党政军干部却可以享受国家公费医疗,看病不用花钱或者只花少量钱,由此又造成这些人滥用医疗资源。国有医疗机构还专门建设"干部楼"、"干部病房"和"特护病房",为这些权贵阶层提供超过普通居民的高档医疗服务。政府有限的医疗支出中有很大部分被用于这些特权阶层。
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医疗资源的不平等:
中国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衡。中国最顶尖的医院、最好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最精湛的医护人员大多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而中西部落后地区却面临着医疗资源不足的困境。目前,中国一些百万人口的大城市所拥有的医生数、医院床位数和一些大型医疗设备数已经达到或超过经济发达国家的拥有水平,而西部一些省份医疗资源则极度匮乏。
不同地区之间人群健康指数的差异一直在加大。人均期望寿命位居前五名的城市与后五名的城市之间的差距有十余年之多。不发达省市出生的孩子五岁前的死亡率是沿海城市出生孩子的7倍。
城乡不平等:
中国的卫生资源主要分布在城市和中心城镇,乡村地区很少能享受。中国规模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先进的医疗设备和高水平医护人员都位于城市和中心城镇,农村地区一般都没有规模性医疗机构,只有设施简陋的乡村医务室和人数稀少、能力较低的医疗工作者。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居民,往往要走数十公里的路程才能前往医院进行诊疗。偏远农村的贫困居民连基本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都享受不到,农村地区新生儿免疫接种率远远低于城镇。城镇地区早已普及自来水和清洁厕所,但农村地区目前主要的水源还是卫生极差的自然水源,无害化厕所也很少,痢疾、血吸虫病等疾病主要发生在农村。
药品价格不平等:
GSK公司的抗病毒药物"拉米夫定"可分别用于治疗艾滋病和慢性乙型肝炎,但在中国,"拉米夫定"在用于治疗艾滋病时是完全免费提供给HIV感染者的,而在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时价格高达每盒210元,且剂量只有治疗艾滋病剂量的1/3。如此高昂的价格导是很多乙肝病人难以承受的,造成很多乙肝患者不能得到治疗。
 
医疗保障权:
ICESCR第九条承认了缔约国国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但中国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制依然很不完善。
目前,中国对不同地区的居民实行不同的医疗保险政策。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干部、退休的党政官员享受国家公费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后两类医疗保险主要是参保者自己投入经费,所以这两类保险的覆盖率不高,真正能享受医疗保险利益、能够报销医疗费用的参保者、能够报销的费用总额都不多。目前,城市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比例为30.2%,公费医疗为4.0%,劳保医疗为4.6%,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占5.6%,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占44.8%,近一半的城市人口没有解决医保问题。而在农村地区,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的人数更为庞大。
 
人身自由权利:
人生而自由,但对部分中国人来说,自由只是一种奢望。长期以来,中国都是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管理精神病人和药物成瘾者,将精神病人关押在精神病院,将药物成瘾者关押在公安部门管辖的强制戒毒所。尽管一些法律文件规定应当通过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病患者和药物成瘾者提供康复服务,但这些法律都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和具体操作机构,简单粗暴的限制人身自由方式无法得到制约和监督。
 
非法医药试验:
中国已经签署了ICCPR,理应遵守该公约的有关规定。但就该公约的第7条而言,中国存在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
2006年至2008年,中国多家媒体爆出上海东方医院违规进口未经批准的人工心脏、继而利用病人进行非法人体实验的新闻。据调查,该医院为9名病人用了14个人工心脏,其中7人死亡,最早一例死亡病例发生在2001年。不仅如此,该医院还涉嫌进行非法的干细胞治疗人体试验和肌细胞移植。
2003年,中国最顶尖的传染病医院----北京地坛医院招募了34名HIV感染者,参加"胸腺核蛋白制剂(英文缩写为tnp)"药物试验。这项试验的相关合作单位分别为美国纽约国际商业集团、美国病毒基因公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而试验并没有得到主管部门----国家药监局的批准。在这项试验中,平均每位受试者都接受了16针的注射。他们结束住院回家后,在6个月的观察期内,有4人死亡。尽管医院方面声称试验前已经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但这些受试者们却声称他们事先对这项试验的目的意义一无所知,根本也听不懂这份中英文并列 的"知情同意书",而他们也没有签收"知情同意书"副本。
在这两起个案背后的,是中国各地都普遍存在的医药试验不规范情况。中国目前还存在大量的职业受试者,其中很多缺乏基本的医药知识,对有关专业术语的理解也很困难。医药试验的组织方是否对试验开展过伦理审查、是否充分保障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都是存在疑点的。由于政府的监管薄弱,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健康权都可能受到侵害。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2006年中国药监系统共收到药品投诉48820件。如此高的数据反映出中国的药品行业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近年来,中国每年都会发生多起广受关注的药品安全问题。2006年中,中国发生两起全国性药品安全问题。先是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违规操作导致制售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造成 11人死亡的恶性案件,而后安徽华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违规生产的欣弗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导致全国多人死亡、数十人产生不良反应。2007年初,广东佰易药业生产的人免疫球蛋白因造成多人不良反应而遭禁。当年年中,上海、广西、北京、安徽、河北、河南地部分医院在使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部分批号的鞘内注射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后,一些白血病患者出现行走困难等神经损害症状。2008年初,江苏常州某公司生产并输往美国的"肝素钠"在美国集中出现不良反应,被怀疑与查出的"多硫酸软骨素"有关。
而食品安全问题则更为严重。2004年,安徽阜阳发生劣质奶粉毒害婴幼儿事件;2006年5月,北京23人食用凉拌螺肉"福寿螺"致脑膜炎;当年12月,河北7家养殖户在饲料中违规添加苏丹红、7 家厂商加工有害"红心"鸭蛋的案件被媒体曝光后遭查处......牛奶、月饼、粽子、大米、火腿等各类食品不合格、甚至被故意添加有害物质的案件屡屡发生,居民对食品安全的担忧日益加重,出现不敢买食品、不敢吃食品的局面。
 
司法救济权:
司法救济权是公民任何权利受到侵害后都应当享有的救济权,也是ICCPR第二条明确规定的基本人权。但在中国司法普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跟健康有关的司法救济权也难以保障。
中原地区因采血而感染HIV的感染者,曾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要求追究血站、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责任,但法院不予立案,对他们被侵犯的健康权没有提供任何司法救济。例如,河南省宁陵县李喜阁女士因生产时在医院输血,但由于血液中含有HIV,导致她本人和两个女儿感染HIV。为了维护自己的健康权,李喜阁女士曾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医院,但法院没有受理。此后,她又多次前往市、河南省和国务院信访,要求当地法院受理该案,但一直没有答复。李喜阁女士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个案,河南省和河北省的司法机关目前对于输血感染HIV造成的侵权赔偿案件,一律不予受理。
2007年7月,当事人周振华与郭永蓓夫妇向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上海东方医院非法医药试验致使其子周易清死亡。该案至今仍没有任何进展,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也不了了之。而地坛医院药物试验案的被试者也试图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至今没有受理,也没有任何书面的答复。
 
政府的责任:
1、政府资源投入不足:2006年,个人卫生支出占到全国卫生总费用的49.3%,政府支出只占18.1%。政府在公共医疗服务提供和基本临床保健方面投入的资源太少。2006年中国政府的卫生支出只占国家财政支出的4.53%,而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政府同期比例为14.2%。绝大多数费用是由患者自己承担,政府资源的利用方式不公平且低效。有约80%的政府医疗支出花在城市(大部分直接给了特定的医院),只使20%的中国人受益。ICESCR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很难兑现。
2、立法部门立法不足:《医事法》、《医疗事故处理法》、《精神卫生法》等基本的全国性卫生法律至今还没有制定,医患关系与精神病的管理问题至今还无法形成基本的框架,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清楚,诸多细节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尽管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但法律并不将患者视为消费者,患者不能享受消费者的权利,也很难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3、政府改革决策错误: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宣布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失败"。1985年开始的此项改革已经步入暮途,医疗体制管理混乱、过度商业化、医疗保险政策混乱等问题突出,居民的正常诊疗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但新的改革方案迟迟没有出台,导致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对此,政府改革决策应当承担决策失败的责任。
4、政府不透明和监管不力: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相应的民主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导致政府暗箱操作、官员腐败与渎职。掌握权力的官员往往与追求经济利益的医药厂商与污染企业勾结,对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不闻不问。而以政府官员为主的权贵阶层之所以能够享受医疗特权,就在于他们本身是权力的掌握者,他们本身就生活在发达地区或城镇地区。
5、司法不作为与党政部门干预司法:在输血HIV的受害人向医院起诉过程中,党政部门对司法部门进行干预,要求他们不予立案,减少政府和官员的责任。目前,司法部门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财政受制于政府,人事受党政双方控制,很难独立开展司法活动。(完)
 

--~--~---------~--~----~------------~-------~--~----~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公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网 http://www.20080501.org

www.kaichu.org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联系: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

August 20

【权利:942】 中国药物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给相关人权组织递交联合国机构用于普遍定期审议

 

中国药物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817发布

 

污名、歧视与易受伤害:中国药物成瘾者的生存现状总述

在中国,由于政府一直视药物成瘾者为“吸毒者”和违法者,这使百万以上的药物成瘾者比其他人背负了更多污名化的身份和广受歧视的待遇。有许多中国的医生已经从医学角度论证了药物成瘾只是一种疾病,但是,这并没有引起官方足够的重视。对药物成瘾者给予高压打击似乎已经成为中国政府的一个“共识”。而这也给药物成瘾者的权益受到各种各样的侵害“奠定了基础”:

n         有些地方的执法机关把药物成瘾者视为永久的“罪犯”,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进行盘问、讯问甚至抓捕。采取这些行动的时候,执法机关往往不遵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些地方的执法人员拒绝出示证件、拒绝说明盘问(逮捕)理由,甚至进行强行抓捕。

n         有些地方的执法机关不注意对药物成瘾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特别是在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执法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药物成瘾者进行尿检、对药物成瘾者的人身权利进行限制以及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掠夺药物成瘾者的个人财产。

n            有些地方的法律规定对药物成瘾者各项权利进行了限制。比如在获得社会保障方面,绝大多数药物成瘾者被排除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药物成瘾者生活的窘迫和无助并没有引起政府的重视。

n            部分媒体不够客观和公正的报道往往又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剧药物成瘾者的污名化和被歧视趋势。

n            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使很多药物成瘾者不能获得公正的对待,常此以往,社区、邻居也会在不同程度上远离并歧视生活在同一社区的药物成瘾者。

我们发现:由于法律保障的缺失和地方政策的漠视,药物成瘾者所面临的问题在当下中国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2006年中国禁毒报告》指出:“毒品问题是诱发其他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温床,吸毒人员以贩养吸、以盗养吸、以抢养吸、以骗养吸、以娼养吸现象严重,一些地区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中60%甚至80%是吸毒人员所为。”从中国政府的报告来看,很多与药物成瘾者有关的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都是由于自身因素造成的。然而,政府却漠视了引起这些问题的法律失败的因素和社会歧视的因素存在。因此,中国政府在决策上一直对药物成瘾者进行高压打击,认为这样就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状况。实质上,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高压打击的政策往往只起到了相反的作用,缺乏人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已经成为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瓶颈。

与此同时,中国药物成瘾者的艾滋病高感染率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据《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2007)》显示,截止200710月底。累计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注射毒品传播占38.5﹪,注射毒品是中国目前HIV最主要的传播途径。缺乏降低毒品伤害的有效措施在根本上制约了艾滋病防治工作在药物成瘾者中的开展。

 

一、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缺乏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似乎只是一个神话,与现实有着较大的距离

n         神话一:“社区戒毒措施的提出迈出了人性化的一大步!”

n         现实一:社区戒毒措施既缺乏实际效应,又不注意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模糊的规定使法律缺乏可操作性。该法指出:“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而事实上,什么是“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直至法律开始实施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其次,社区戒毒的目的在于治疗和康复,而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此项工作是否有能力对药物成瘾者进行有效的健康指导成为每一个人最大的怀疑;再者,公安与卫生等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问题一直是减轻药物伤害工作的最大障碍,而在该法中我们依然没有看见必要的规定。

——社区戒毒存在地域限制和歧视。该法规定:“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日趋频繁。然而,很多药物成瘾者由于地域的限制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疗。现在,社区戒毒的“利好”规定似乎也对他们关闭了大门。这同时也是一种对公民的歧视,限制了公民的基本迁徙自由和发展的空间。

n         神话二:取消劳动教养制度,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将体现政策的进步

n         现实二:强制隔离戒毒有可能会在某些领域造成对药物成瘾者的伤害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作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该法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在此,“严重”、“难以戒除”的标准应该由谁来界定?公安机关做出的结论是否能够经得起医学的检验?同时,这种模糊的界定是否会给执法机关以滥用职权的可能?事实上,我们所有的这些疑问在法律实施以来都成为了现实,这使法律规定的初衷发生了巨大的扭曲。

——强制隔离戒毒并非比劳动教养更有进步。该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也就是说,药物成瘾者最长可能要接受三年的强制隔离戒毒,而此期限已经远远超出了中国刑法所规定的很大一部分犯罪行为所被监禁的期限。再者,药物成瘾者在强制隔离戒毒被解除后还要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这种康复是否会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是否会受到更多的侵扰和伤害?我们都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已经注意到,在禁毒法开始实施后,在中国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在不断的新建、规模在不断地扩大;有些劳教所已经与强制戒毒所合并。这些事实让我们感觉到的是强制控制的力度在加大,原本“人性化的设计”似乎成为了神话!

n         神话三:禁毒法将对药物成瘾者给予更多的关怀

n         现实三:含糊且不具操作性的规定使药物成瘾者的权益面临更大的挑战

——强制检测依然是公安机构的最大“砝码”。该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首先,“涉嫌吸毒人员”应当如何界定?这个问题的模糊处理将会使医疗部门、社区戒毒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的职能界限依然 模糊,从而进一步加剧对药物滥用者基本人权的侵犯(比如:无理由询问、逮捕,强制检测等等)。其次,“必要的检测”是一个十分含糊的规定,如果涉及艾滋病检测是否要征得被检测者的同意?其隐私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药物成瘾者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该法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然而,从社群了解到的情况是:在有些地方,部分药物成瘾者在强制戒毒期间的劳动不能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再者,在被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的时候,各种各样的罚款依然存在,这些罚款有的没有任何根据,有的没有经过正规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n         神话四:减轻伤害的工作将得到有效的发展

n         现实四:减轻伤害工作缺乏规范化,药物成瘾者面临更大的伤害

——在高压打击的基本政策下,维持治疗成了一个最被忽略的内容。该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从法律特征来看,该条规定不具有任何的可实施性,而且如此模糊的规定更是为工作的开展遗留下众多的缺陷。

——美沙酮维持治疗与公安机关的禁毒政策在很多方面协调不够,直接侵害了药物成瘾者的基本权利。比如,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在美沙酮门诊门口随意抓人并进行强制尿检,甚至罚款等。这不仅不利于治疗的延续开展,更打击了治疗人员的信心。而在这个问题上,不仅仅社群有很大的不满,很多医生也对这种情况表示了担忧。

——针具交换在法律层面上的定性不清导致针具交换工作不能很好的开展。中国为了有效防治艾滋病,在从国外引进针具交换项目以后,法律一直回避其定性问题。因此,针具交换很难很好的在中国开展。

结语: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在很多方面也是有进步的,比如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特殊保护政策。但是,其不足之处远远大于其进步之处。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中国政府在认识上是否将药物成瘾者视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来对待?或许在这个问题上,中国的法律需要改进的地方还很多!

 

二、权力滥用及其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在中国,针对药物成瘾者,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常常滥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这在根本上给药物成瘾者带来了无休止的侵害和痛苦。

n         公安机关滥用执法权,刑讯逼供等现象依然存在

二十世纪90年代,在中国,刑讯逼供还被广泛运用于针对药物成瘾者的案件审讯过程中。很多现在投身于自愿活动和“同伴教育”中的志愿者还都清晰的记得自己遭遇过的严刑拷打。这样的经历对他们来说是一段不堪回首的经历,然而现在的情况又是怎么样呢?

二十一世纪初,中国执法机关在法律的制约下,态度和行为有了一定的改变。但是,近年来一种隐形的“刑讯逼供”形式又在中国执法机关中蔓延。中国的执法机关雇佣了大量的保安、协警,这些人成为执法人员的“打手”。动辄就由这些人对“嫌疑人”进行拷打。当受害者要求追究责任的时候,执法机关的回答是:“不是我们打的,是那些保安打的,我们已经把他们开除了。”有律师指出:“这些所谓的保安、协警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他们的主体资格也不等同于执法人员。”因此,受害人往往没有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也没有办法维护自身的权利。而这种现象正在不断膨胀,执法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

n         部分执法人员胡乱没收、侵吞药物成瘾者合法财产

中国的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常常以没收毒资为由非法没收药物成瘾者的金钱和财务。而且,很多执法人员并未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给药物成瘾者开具法律规定的票据和相关凭证。

首先,如何认定“毒资”在中国的法律上是比较模糊的,这给公安机关执法的任意性提供了基础。事实上,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财产和资金的合法来源,则不应当被认为是“毒资”或“赃款”。然而,很多执法人员根本不管当事人的辩解,任意进行罚款,有些地方的部分执法人员还利用其强势地位对当事人进行敲诈和勒索。其次,部分执法人员的罚没程序严重违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指出:“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然而,很多曾经遭遇过不公正处罚的药物成瘾者告诉我们:“在那种情况下,法律是没用的,在他们的威逼之下,谁敢做声?”也就是说,很多药物成瘾者在那种情况下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基本的辩解权和抗议权。而且,这种现象似乎已经成了中国公安执法机关的一种“通病”。

n         无休止的强制尿检侵犯了公民基本的生活安宁权和自由

上文已经分析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只是法律规定之模糊这么简单。在很多情况下,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往往只管强制检测而不顾其他。

首先,“涉嫌吸毒”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中国的执法机关对于只要是曾经滥用过毒品的人都会要求其进行检测。很多人已经戒断毒品多年,但是,每到一个地方,他们都会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干扰、盘问和进行检测。其次,公安机关往往会自己“找上门”,侵入当事人的家里、住地,完全不顾其居住和生活的安宁。很多执法人员还拒绝说明来意、拒绝出示证件。再次,进行强制检测往往还没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很多药物成瘾者和已经戒断多年的人,在面对这些情况的时候往往是不知所措,因为他们受到的伤害已经很多很多,况且,他们内心知道很难得到有效的救济。此类情况的发生,挫伤了每一个人的自尊,使他们受到更多的歧视,成为了他们回归社会最大的障碍。

n         强制戒毒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中国的强制戒毒机构中,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管理往往采取的是“同类人管理同类人”的办法,而这也滋生了内部的“牢头狱霸”现象。“牢头狱霸”在强制戒毒机构内部享有很大的“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药物成瘾者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牢头狱霸”欺负,甚至是被殴打、虐待,有些情况下还会致人残疾、死亡。然而,中国的执法机关却不主动对其进行干预,采取任其发展的态度。

药物成瘾者在被强制带入强制戒毒机构以后,一方面,其基本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执法机关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在某些致伤、致残、致死的案件中,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为了掩盖其管理不善的面目,往往瞒报实情,有知情人士说:“对于很多被打伤、打死的人,公安机关会说他们是因为自残而致伤、自残或致死的。”从这里来看,执法机关不仅仅不遵守相关规定,更严重的是缺乏一种对人身和生命的基本尊重。而这正是很多不公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

n         强制戒毒过程中的强制劳动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过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为了单项追求经济效益,在承接的劳动项目中,多数是具有一定危险因素,超强度的体力劳动。2006据中国某地强制戒毒所相关人员介绍,该戒毒所每年可以创收近千万元。药物成瘾者在强制戒毒所内所从事的劳动是在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状况下强制性进行的。多数戒毒人员没有任何劳动报酬保障的同时,既要承受超强度的劳动还要承受“牢头狱霸”的棍棒驱赶,开始集体抵抗,集体脱逃,这样的事件越来越多。2005年公安部下发康复劳动必须逐渐转“外向型”为“内向型”的手工加工为主。时至今日,一些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还在开展“外向型”的康复劳动,转为“内向型”的康复劳动,多数人员同样在承受过重的任务。

n     医生对权力的滥用从另外一个方面加大了对药物成瘾者的伤害

在中国,医患关系一直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对于药物成瘾者来说,从过去单纯的劳动教养和强制戒毒到现在的维持治疗的开展,可以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我们发现,医患关系的不均等性已经开始向维持治疗工作蔓延。

在中国有些地方,疾病控制部门负责药物成瘾者维持治疗的工作。他们接纳了那些接受过强制戒毒的人进行维持治疗。对于药物成瘾者来说,服用美沙酮的量,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逐步递减,最终戒断毒瘾。但是,医生们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不愿意给药物成瘾者减量,以此保证服药人员的数量,进而通过收取费用获得更大的利益,同时申请更多的项目和资金(在中国有些发达地区,服用美沙酮由政府买单,从而使这种现象较少出现,但是在一些相对落后地区,此种现象依然存在的)。某些药物成瘾者由于不能在负担此项费用,却又会被送进强制戒毒所。在这里,医生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他们不顾药物成瘾者的基本健康,在利益面前不断的滥用自己的权力,给药物成瘾者带来了更大的伤害。

 

三、歧视广泛存在——社区回归艰难而曲折

n         国家层面的歧视

在这个问题上,最突出的问题是药物成瘾者在社会保障领域所受到的歧视。在中国,有些地方的法律和相关政策将药物成瘾者排除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外。比如:2005年开始实施的《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九条中规定:因吸毒、赌博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事实上,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药物成瘾者所面临的问题除了没有一个良好的社区回归机制外,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同样面临着非常大的挑战。很多药物成瘾者由于很多不能找到工作,往往靠父母亲的退休工资和积蓄维持着自己的生活。然而,针对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却也向他们关闭了大门。很多药物成瘾者都不止一次的在申请低保时遭遇过这样的答复:“你们连毒都吸得起,还申请什么低保啊?”这实际上是权力机关在法律框架下对药物成瘾者的一种歧视。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讲,对药物成瘾者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和援助是促使他们更好回归社区和社会的一项良好的措施。因为,对药物成瘾者所进行的法律规制,最终的目的是要实现对他们的矫治,并促使他们回归社区,与其他人一起共同和谐的生活在一起。

n         社会层面的歧视

首先,药物成瘾者在就业问题上所受到的歧视是最为普遍的。由于对药物成瘾者的污名化广泛存在,很多企业和需要用工的单位往往拒绝录用曾经或正在滥用毒品的人。他们认为,药物成瘾者都是一些“隐君子”,干不了工作,同时“手脚还不干净”。因此,药物成瘾者往往会在找工作的时候遭拒,有些“幸运”找到工作的人在工作中同样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歧视。一名药物成瘾者说:“我在一个宾馆的餐厅工作,每个人都会轮流的值夜班,但是他们从来都不安排我值班,因为他们害怕我偷东西。”另一名药物成瘾者说:“我在一个建筑企业工作,有一次工地的东西丢了,老板二话没有就让一群人来对我进行拷打,因为他们认为除了我而外别人是不可能会偷东西的”。污名化的身份让药物成瘾者在就业的道路上面临着极大的困难!

其次,来自社区的歧视常常存在。药物成瘾者生活在社区里边,但是社区内的人在知道其滥用过毒品以后常常对其据而远之。而且,每当社区内有人家丢了东西或者失窃了以后,社区内的人往往首先就认为是个别的药物成瘾者干的。药物成瘾者被看做是社区内的一枚“隐形炸弹”,这个他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同时更是使他们的 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再次,人们对药物成瘾者的健康和生命权缺乏尊重。在中国,药物成瘾者被认为是健康状况差、道德水平低下的人。因此,有些药物成瘾者在受到各种各样的伤害之后,不仅没有得到人们的关注和同情,反而人们会认为他们的遭遇是理所当然的和应该。因此,我们会听到很多诸如:“那个家伙死了也活该!”等话语。

 

四、与药物成瘾者有关的组织和项目面临的问题

n           药物成瘾者社群的草根组织缺乏支持性环境

最近几年以来,随着中国其它社群的草根组织不断的破土,一些来自药物成瘾者社群的活跃骨干也在积极的推动药物成瘾者社群中草根组织的发展。但是,由于国家对药物成瘾者采取打压政策,加之社会歧视、社会污名化等因素存在,针对药物成瘾者草根组织的支持性环境极差。同时,由于药物成瘾者社群本身面临的诸多问题,导致很多的药物成瘾者无法参与到降低毒品伤害控制的社会工作中。

n           机构和项目的资金不透明,缺乏来自社会、社群的监督

目前,在中国开展降低毒品伤害控制的项目,很多都不能很好的公开项目或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团队内部了解项目资金的人也寥寥无几,只有极少数几个项目管理者清楚项目资金的数目,而这些管理者之中又是很少有来自药物成瘾者社群的。因此项目执行方在使用项目资金时,往往缺乏来自社群的监督。会出现挪用或者以各种名目巧取豪夺,私分项目资金。在云南的某次项目结题交流会上,曾有来自社群的项目人员提出,需要社群参与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而这个建议在其后也不了了之。

n           项目执行过程中缺乏药物成瘾者的有效参与

降低毒品伤害控制的项目运作过程中,有些中外合作机构和NGO均将药物成瘾者定位于“同伴教员”。因此,参与到项目中的药物成瘾者核心骨干找不到自己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因为参与不到项目决策中,因此工作中缺乏主观能动性,往往是按照管理者的安排去被动的接受工作,达不到很好的效果,这也导致许多工作只是流于形式和表面。

 

 

 

 

 

 


--~--~---------~--~----~------------~-------~--~----~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公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网 http://www.20080501.org

www.kaichu.org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联系: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

August 19

【China AIDS:3021】 中国与健康有关的人权问题:为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准备的材料

Health related human rights in China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年8月18日发布
 
       健康权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中的一项,政府应该投入财力、人力和物力等资源积极作为而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但是,中国政府对于公民健康和卫生事业的资源投入却极其不足,有限的资源被投入权贵阶层。公民在健康方面的平等权利被当局破坏,健康成为权贵阶层独享的特权。政府在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方面的决策错误,也导致医疗成为人民的经济负担。
       健康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跟其他各类人权交融在一起,但中国与健康有关的其他人权情况也很糟糕。医疗、隐私、知情同意等病人权利被忽视,食品和药品的安全问题也成为近两年的社会热点。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方面,未经当事人同意的非法医药试验层出不穷,用以救济健康权的司法救济权无法得到保障,甚至精神病人和药物成瘾者的人身自由也被剥夺。
       追根溯源,与健康有关的人权状况之所以糟糕,与政府当局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是紧密相关的。不作为主要体现在法治不健全、政府资源投入不足和执法监管不力等方面,而乱作为体现在党政干预司法和权力寻租等方面。而一些传染病的大范围爆发,更是政府忽视公共卫生造成的惨痛悲剧。
 
健康权:
ICESCR第十二条对健康权作出了规定,但中国作为该条约的缔约国,对该条约的履行情况不容乐观:
1、公共卫生。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对公共卫生都缺乏关注。无论与中国庞大的人口和日益增长的经济相比,还是与其他国家相比,为公共卫生投入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严重不足。
长期以来,病毒性肝炎(尤其是乙肝)和肺结核一直是中国影响面最广的传染性疾病。1.2亿HBV携带者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10%和世界HBV感染者总人数的1/3,病毒性肝炎致死人数一直稳居传染病致死人数的前列,这不能不说是一场公共卫生的灾难。而上世纪90年代以来,艾滋病和梅毒的发病率上升较快,尤其是河南、河北、安徽、湖北等中原地区因采血造成HIV局部暴发,更是政府的漠视和官员的腐败共同造成的人间悲剧。
2、环境卫生:伴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环境卫生问题一直没有受到重视,中国的饮用水和空气都面临着严重的污染问题。
全国化学需氧物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世界前列;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中,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的仅占2.4%。山西、重庆、辽宁、北京等工业城市面临着严重的空气污染,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大量的工业废水和居民生活污水被排向湖泊、河流与海洋。海河、辽河、淮河、黄河等河流污染严重;全国197条河流中,中等以上污染占50%以上。太湖、巢湖和滇池等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东海和渤海等海域污染严重。全国至今仍有39个地级市和155个县级市没有污水处理厂,而绝大多数县城和农村地区不仅没有污水处理厂,甚至连基本的水处理设施都很匮乏。
3、工业卫生:在广东、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以外贸加工为主的制造业经济非常发达。为控制成本,这些地区的企业充分利用中国数量庞大的廉价劳动力,普遍要求工人们从事时间过长和强度过大的劳动,为工人提供光线弱、噪音大、缺乏防护的违规工作环境。这些地区的工伤发生率普遍较高,企业又不能为员工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险。
 
病人权利:
1、医疗权:艾滋病等疾病的患者在医院就诊时常会遭到歧视,很多医护人员不愿意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尤其是综合性医院不愿收治HIV感染者,收治HIV感染者的医院和医生也不愿提供外科手术服务。
2、选择和自主决定权:患者选择权在某些领域受到严重的侵害。在中国,有些地方规定乙肝孕妇必须到指定传染病医院进行生产;有些地方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必须到指定的传染病医院进行治疗,必须在户籍地才能享受免费药物。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患者的选择权。
3、知情权:患者知情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缺乏医药知识的病人,往往只能听从医护人员的指令。而信息不对称和利益驱动往往造成医生提供错误的诊疗信息或给病人开具大量的与病情无关的药品,致使病人健康受损或经济受损。更为严重的是,在中国,诸如艾滋病等领域往往存在大量的强制检测,很多人在被强制进行检测的时候没有获得足够的知情权保证。
4、隐私权:医疗过程中的隐私侵害普遍存在。在中国的法律中,仅对患者的隐私保护做了宽泛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医务人员完全忽视了病人的隐私权。以下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新闻媒体任意曝光病人身份;床头卡曝光病情;隐私被候诊患者"旁听";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化验单随时公开;注射室不分男女等。在艾滋病领域,医疗人员对隐私的侵害已经严重地阻碍了中国艾滋病防治的进程。许多人因为担心办理社会保障、挂号、取药的过程中被泄露隐私而拒绝接受HIV检测和诊治,这导致很多HIV感染者活动地下化,使HIV/AIDS的传播更加难以控制。
5、非法广告误导患者:中国有很多(尤其是地方性)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大量宣传药品、医疗机构和保健品。这些广告在宣传药品时,往往夸大其治疗作用,特别是对疑难杂症的疗效;在宣传保健品时,往往将保健品美化成药品,鼓吹其治疗作用。2008年8月,中国同性恋社群还发现某集团声称开发出可一个月内实现同性恋矫正康复的药物----诺维尔肽胶囊。这些不符合科学、违法的医疗广告和保健品广告误导公众,导致患者或健康人延误治疗或错误治疗,侵害了他们的健康权和经济利益。
 
平等权:
平等权是ICESCR与ICCPR均强调的基本人权,也是人权本身的基础权利。但中国的专制传统和社会发展的现实却导致平等权难以实现。在卫生医疗方面,中国存在着以下不平等:
阶层的不平等:平民阶层和权贵阶层在享受医疗资源方面面临着悬殊的差异。
一方面,普通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由于医疗价格高昂,中国有48.9%的居民生了病不去医院;在去医院看病的患者中,有29.6%的该住院的不住院。由于面向普通居民的医疗资源有限,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较差,很多普通百姓生病时无法享受医疗服务。如果要付出高额的医药费用,平民的生活质量就会受到严重影响,难以保障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另一方面,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人、国有企业干部和退休的党政军干部却可以享受国家公费医疗,看病不用花钱或者只花少量钱,由此又造成这些人滥用医疗资源。国有医疗机构还专门建设"干部楼"、"干部病房"和"特护病房",为这些权贵阶层提供超过普通居民的高档医疗服务。政府有限的医疗支出中有很大部分被用于这些特权阶层。
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医疗资源的不平等:
中国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衡。中国最顶尖的医院、最好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最精湛的医护人员大多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而中西部落后地区却面临着医疗资源不足的困境。目前,中国一些百万人口的大城市所拥有的医生数、医院床位数和一些大型医疗设备数已经达到或超过经济发达国家的拥有水平,而西部一些省份医疗资源则极度匮乏。
不同地区之间人群健康指数的差异一直在加大。人均期望寿命位居前五名的城市与后五名的城市之间的差距有十余年之多。不发达省市出生的孩子五岁前的死亡率是沿海城市出生孩子的7倍。
城乡不平等:
中国的卫生资源主要分布在城市和中心城镇,乡村地区很少能享受。中国规模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先进的医疗设备和高水平医护人员都位于城市和中心城镇,农村地区一般都没有规模性医疗机构,只有设施简陋的乡村医务室和人数稀少、能力较低的医疗工作者。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居民,往往要走数十公里的路程才能前往医院进行诊疗。偏远农村的贫困居民连基本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都享受不到,农村地区新生儿免疫接种率远远低于城镇。城镇地区早已普及自来水和清洁厕所,但农村地区目前主要的水源还是卫生极差的自然水源,无害化厕所也很少,痢疾、血吸虫病等疾病主要发生在农村。
药品价格不平等:
GSK公司的抗病毒药物"拉米夫定"可分别用于治疗艾滋病和慢性乙型肝炎,但在中国,"拉米夫定"在用于治疗艾滋病时是完全免费提供给HIV感染者的,而在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时价格高达每盒210元,且剂量只有治疗艾滋病剂量的1/3。如此高昂的价格导是很多乙肝病人难以承受的,造成很多乙肝患者不能得到治疗。
 
医疗保障权:
ICESCR第九条承认了缔约国国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但中国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制依然很不完善。
目前,中国对不同地区的居民实行不同的医疗保险政策。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干部、退休的党政官员享受国家公费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后两类医疗保险主要是参保者自己投入经费,所以这两类保险的覆盖率不高,真正能享受医疗保险利益、能够报销医疗费用的参保者、能够报销的费用总额都不多。目前,城市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比例为30.2%,公费医疗为4.0%,劳保医疗为4.6%,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占5.6%,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占44.8%,近一半的城市人口没有解决医保问题。而在农村地区,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的人数更为庞大。
 
人身自由权利:
人生而自由,但对部分中国人来说,自由只是一种奢望。长期以来,中国都是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管理精神病人和药物成瘾者,将精神病人关押在精神病院,将药物成瘾者关押在公安部门管辖的强制戒毒所。尽管一些法律文件规定应当通过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病患者和药物成瘾者提供康复服务,但这些法律都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和具体操作机构,简单粗暴的限制人身自由方式无法得到制约和监督。
 
非法医药试验:
中国已经签署了ICCPR,理应遵守该公约的有关规定。但就该公约的第7条而言,中国存在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
2006年至2008年,中国多家媒体爆出上海东方医院违规进口未经批准的人工心脏、继而利用病人进行非法人体实验的新闻。据调查,该医院为9名病人用了14个人工心脏,其中7人死亡,最早一例死亡病例发生在2001年。不仅如此,该医院还涉嫌进行非法的干细胞治疗人体试验和肌细胞移植。
2003年,中国最顶尖的传染病医院----北京地坛医院招募了34名HIV感染者,参加"胸腺核蛋白制剂(英文缩写为tnp)"药物试验。这项试验的相关合作单位分别为美国纽约国际商业集团、美国病毒基因公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而试验并没有得到主管部门----国家药监局的批准。在这项试验中,平均每位受试者都接受了16针的注射。他们结束住院回家后,在6个月的观察期内,有4人死亡。尽管医院方面声称试验前已经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但这些受试者们却声称他们事先对这项试验的目的意义一无所知,根本也听不懂这份中英文并列 的"知情同意书",而他们也没有签收"知情同意书"副本。
在这两起个案背后的,是中国各地都普遍存在的医药试验不规范情况。中国目前还存在大量的职业受试者,其中很多缺乏基本的医药知识,对有关专业术语的理解也很困难。医药试验的组织方是否对试验开展过伦理审查、是否充分保障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都是存在疑点的。由于政府的监管薄弱,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健康权都可能受到侵害。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2006年中国药监系统共收到药品投诉48820件。如此高的数据反映出中国的药品行业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近年来,中国每年都会发生多起广受关注的药品安全问题。2006年中,中国发生两起全国性药品安全问题。先是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违规操作导致制售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造成 11人死亡的恶性案件,而后安徽华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违规生产的欣弗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导致全国多人死亡、数十人产生不良反应。2007年初,广东佰易药业生产的人免疫球蛋白因造成多人不良反应而遭禁。当年年中,上海、广西、北京、安徽、河北、河南地部分医院在使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部分批号的鞘内注射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后,一些白血病患者出现行走困难等神经损害症状。2008年初,江苏常州某公司生产并输往美国的"肝素钠"在美国集中出现不良反应,被怀疑与查出的"多硫酸软骨素"有关。
而食品安全问题则更为严重。2004年,安徽阜阳发生劣质奶粉毒害婴幼儿事件;2006年5月,北京23人食用凉拌螺肉"福寿螺"致脑膜炎;当年12月,河北7家养殖户在饲料中违规添加苏丹红、7 家厂商加工有害"红心"鸭蛋的案件被媒体曝光后遭查处......牛奶、月饼、粽子、大米、火腿等各类食品不合格、甚至被故意添加有害物质的案件屡屡发生,居民对食品安全的担忧日益加重,出现不敢买食品、不敢吃食品的局面。
 
司法救济权:
司法救济权是公民任何权利受到侵害后都应当享有的救济权,也是ICCPR第二条明确规定的基本人权。但在中国司法普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跟健康有关的司法救济权也难以保障。
中原地区因采血而感染HIV的感染者,曾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要求追究血站、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责任,但法院不予立案,对他们被侵犯的健康权没有提供任何司法救济。例如,河南省宁陵县李喜阁女士因生产时在医院输血,但由于血液中含有HIV,导致她本人和两个女儿感染HIV。为了维护自己的健康权,李喜阁女士曾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医院,但法院没有受理。此后,她又多次前往市、河南省和国务院信访,要求当地法院受理该案,但一直没有答复。李喜阁女士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个案,河南省和河北省的司法机关目前对于输血感染HIV造成的侵权赔偿案件,一律不予受理。
2007年7月,当事人周振华与郭永蓓夫妇向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上海东方医院非法医药试验致使其子周易清死亡。该案至今仍没有任何进展,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也不了了之。而地坛医院药物试验案的被试者也试图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至今没有受理,也没有任何书面的答复。
 
政府的责任:
1、政府资源投入不足:2006年,个人卫生支出占到全国卫生总费用的49.3%,政府支出只占18.1%。政府在公共医疗服务提供和基本临床保健方面投入的资源太少。2006年中国政府的卫生支出只占国家财政支出的4.53%,而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政府同期比例为14.2%。绝大多数费用是由患者自己承担,政府资源的利用方式不公平且低效。有约80%的政府医疗支出花在城市(大部分直接给了特定的医院),只使20%的中国人受益。ICESCR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很难兑现。
2、立法部门立法不足:《医事法》、《医疗事故处理法》、《精神卫生法》等基本的全国性卫生法律至今还没有制定,医患关系与精神病的管理问题至今还无法形成基本的框架,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清楚,诸多细节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尽管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但法律并不将患者视为消费者,患者不能享受消费者的权利,也很难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3、政府改革决策错误: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宣布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失败"。1985年开始的此项改革已经步入暮途,医疗体制管理混乱、过度商业化、医疗保险政策混乱等问题突出,居民的正常诊疗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但新的改革方案迟迟没有出台,导致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对此,政府改革决策应当承担决策失败的责任。
4、政府不透明和监管不力: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相应的民主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导致政府暗箱操作、官员腐败与渎职。掌握权力的官员往往与追求经济利益的医药厂商与污染企业勾结,对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不闻不问。而以政府官员为主的权贵阶层之所以能够享受医疗特权,就在于他们本身是权力的掌握者,他们本身就生活在发达地区或城镇地区。
5、司法不作为与党政部门干预司法:在输血HIV的受害人向医院起诉过程中,党政部门对司法部门进行干预,要求他们不予立案,减少政府和官员的责任。目前,司法部门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财政受制于政府,人事受党政双方控制,很难独立开展司法活动。(完)
 

--~--~---------~--~----~------------~-------~--~----~
★★世界艾滋病大会http://www.aidsmuseum.net/index.php/InternationalAIDSConference

★艾博基金--http://www.aidsmuseum.net/index.php/AiBoFund

★艾博维客 http://www.aidswiki.cn  建有"艾滋病NGO行为规范"专栏倡导!

!注意:转发本邮件组内容请注明"中国艾滋病网络--China AIDS Group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aidsgroup "
或以下注脚: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邮件组论坛"。
A:要加入: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aidsgroup 或
访问自助加入。
B:要加入:发任何内容电子邮件到:chinaaidsgroup-subscribe@googlegroups.com当收到回复的信件后,请直接回复就可。
C:要在此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D: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E:Contact us: chinaaidsgroup@gmail.com

★中国艾滋病博物馆/China AIDS Museum      http://www.aidsmuseum.cn
★中国艾滋病网络/China AIDS Group             http://www.chinaaidsgroup.org
★艾博维客 AIDS Wiki                                 http://www.aidswiki.cn
★艾滋人权 AIDS Rights:                             http://www.aidsrights.net
-~----------~----~----~----~------~----~------~--~---

【China AIDS:3022】 中国药物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给相关人权组织递交联合国机构用于普遍定期审议

 

中国药物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817发布

 

污名、歧视与易受伤害:中国药物成瘾者的生存现状总述